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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二、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更加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何保证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并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是2008年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的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效力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在效力位阶上处于同一层次,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也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是基本法律,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行业管理法,因此它们的法律效力层次应该有所差异,适用中的冲突在所难免。基于此,有学者指出,要解决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要承认修订后律师法宪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第二,就基本法律和法律的关系来讲,立法法没有明确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效力,修订后律师法作为法律,既然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生效,和基本法律是不矛盾的,应该看作新法高于旧法;第三,立法法八十七条规定,如果法律上一旦产生这些冲突,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4]虽然实务界对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存在消极应对或者变相抵触的情绪和做法,但多数人主张应当认真贯彻,积极应对。如有论者认为,修订后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诉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未来公诉工作的特点和传统工作方式之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培养和提高每位公诉人的刑事政策运用能力、证据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诉讼监督能力。[5]也有论者意识到,修订律师法实施将大大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给办案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的形势,着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反贪侦查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确保反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完成好检察机关肩负的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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