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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及如何折抵刑期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成立自首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包括如下情形:(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3)、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4)、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6)、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7)、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8)、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其中前5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后3种情形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及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解释


  

  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此来鼓励犯罪分子及时、积极的投案,接受社会的改造,同时也会节约我们的司法办案资源,让我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来。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自首制度也不例外,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来选择适用法律。


  

  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疑案,如何适用刑法,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倾向,一般控方倾向于扩张解释,辩方倾向于限制解释。刑法如何解释才是正义的?法官应如何运用法律解释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官一般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其中严格解释和当然解释运用得最多。严格解释是刑法体系内合理的语义解释,具体而言,是指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禁令即“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在刑法体系范围之内根据法条所用语言文字进行解释,而不能超出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任意解释,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则可以作相对宽松的、扩张的解释。也就是说刑法文本的原意和立法目的应当从刑法正文所使用的词句文字中客观地加以寻找,不能超越文字应含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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