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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行政法治三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

  

  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让8亿农民参与到改革中来。有学者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从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我国农民的行动模式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37]因此,我们在新一轮的农地改革中必须让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让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建设宪政国家与法治政府


  

  始于2005年的那场“物权法姓资姓社”之争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尘埃落定了,但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改革现状的审慎评价。三十年来,我们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在大方向是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设计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人类历史的经验一再表明,私有财产权的最大侵害,不是来自个人,而是政府。时至今日,“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还是来自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与落后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条件的缺乏之间所构成的紧张关系,或者说是由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38]亦即建设宪政国家。而政治学和法学家的研究同时表明,“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保障财产权”。“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行政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的政治力量得以发育的温床。”[39]但是,“私有财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对中国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远远未被赏识”。[40]


  

  从中国过去三十年的经济改革来看,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当引起宪政主义学者关注:一经济改革与违宪;二立法正义及其与财产权的关系;三腐败。[41]因此,要实现私有财产权的充分保护,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应当是我们一切政治和法律改革的终极目标。为此,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理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侵害私有财产权的不合理立法进行审查,为法治建设提供“良法”。其次,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对公权力侵权行为的有效司法审查与监督。再次,要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区分民法上的财产和作为宪法权利的财产权,寻求不同的保障模式。最后,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逐步推进行政民主,实行行政法治同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接轨,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高效政府。


  

  (三)财产权保护的公法整合


  

  过去三十年的公法改革,循着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的学理分类思路,我们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六部行政基本法,但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大多是行政监督救济法和组织法,缺乏对行政行为制约的法律。特别在事关私有财产权保护领域,我们缺乏清晰的公法立法与整合思路。与此同时,现代社会“政府开始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政府是巨型压力器,它吸进税收和权力,释放出财富:金钱、救济金、服务、合同、专营权(franchises)和特许权”,[42]许多因时而生的新的财产权需要政府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保护,行政给付、公私协力合作与行政民营化等,都需要新的公法立法。因此,财产权公法保护的立法整合必须展开。在这场整合中,宪法居于整个财产权保护公法规范的核心,我们要及时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征收补偿法》、《国有资产法》、《税收基本法》、《行政收费法》、《国家保障法》、《公营设施法》、《行政民营化法》等;同时我们需要尽快修订、通过《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最终形成一个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相结合的、较为健全的财产权保护公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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