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其投资的保险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风险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有效隔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该名董事应至少每年对防火墙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
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