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办法》禁止歧视保单质押授信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本款似乎可以解读为:对条件相同的非关联第三方保险公司,在接受其保单作为质押以获取授信时,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实行差别待遇。这实际上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如出一辙,唯条件更为苛刻。
最后,《办法》突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除第十八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以及第二十条维护信息保密权外,《办法》第十九条还明令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该条规定的初衷在于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误导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值得一提的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也是金融反垄断制度理念的一大体现,因为,遏制金融垄断的目的之一是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从而促使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够实现最大化。该条禁止保险公司的误导行为意在通过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而约束保险公司对真实金融信息的滥用行为,最终促进保险市场竞争。
〔注:本评论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
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8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