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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支机构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应由何地管辖

公司分支机构员工职务犯罪案件应由何地管辖


黄金钟


【全文】
  

  简要案情:


  

  甲地公司(非国有)员工应某被派到该公司设在乙地的办事处工作(甲地和乙地都是在中国境内的不同城市),主要负责办事处的仓管兼财务工作,其在办事处工作的一年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司的资金7万多元用于自己生活挥霍,那么该案件应当是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管辖呢?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犯罪行为地是在公司的办事处,应当由办事处所在的乙地管辖,公司所在的甲地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办事处是公司的一个派出机构,其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办事处相当于公司延伸的一部分,在办事处的职务犯罪就相当于在公司内犯罪,犯罪行为地就是该公司,应当由公司所在的甲地管辖。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地域管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地域管辖问题却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审判地域管辖,但也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与检察院的公诉管辖。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也都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具体到本案来说,之所以会引起争议,关键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条对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犯罪地”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犯罪地”一般就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还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那么对于这里的“地”应当如何理解呢?按照汉语字典的解释:“地”指的是“所在空间或区域的部位”或者“地球上的一个区域”,根据该解释,地的原始含义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犯罪行为发生地就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即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就应该又哪个地方所在的司法机关管辖,法律之所以规定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因在于“犯罪地”往往是证据最集中的地方,便于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发挥法制教育功能,有助于犯罪的一般预防。第一种观点正是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符合目前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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