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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通说在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上的主张

  

  在我国提倡行为共同说有没有解释论上的障碍呢?笔者认为,没有!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刑法25条中的“共同故意犯罪”理解为“共同”的故意犯罪,这样,就可以强调“行为”的共同,而不是“故意”的共同。而这种行为的共同又是规范评价的结果。例如,杀人与伤害、盗窃与抢劫、抢劫与强奸(暴力伤害部分),走私毒品与走私贵重金属、信用证诈骗与票据诈骗、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等等。其实,如国外学者所言,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文、同一构成要件内,通常属于立法技术的问题,具有政治、行政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就是说,基本上属于偶然的产物。例如,有的国家将谋杀罪与故杀罪、持凶器伤害罪与伤害罪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就纯属立法技术的问题。以此作为判断前提认定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重合部分的部分犯罪共同说,适用上不可避免会遭遇困难。事实上,在认定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时,构成要件重合与否的判断,只是判断的一个资料而已,不能过分夸大或依赖构成要件的定型、个别化的机能。[36]在我国更是如此,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将数以百计的原属行政法规等非刑事法规中所规定的行为,未加认真整理就全部纳入刑法典,使得1997年的刑法修改成为法典汇纂,以至像大杂烩、杂货铺。这点显然不同于德国、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贯主张刑法典中只保留传统罪名规定的做法。例如,我国的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渎职犯罪根据对象、方式的不同设置了一系列的罪名,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是否存在构成要件的重合,因为在日本同属于诈骗罪一个构成要件,自然没有考虑是否存在构成要件上的重合的苦恼,但在我国若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构成要件是否重合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假币罪是否存在构成要件上的重合,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若采行为共同说,只要是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共同实施走私行为,就可以认为存在“共同的实行行为”,从而肯定共犯的成立。


  

  另外,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也是模糊不清的。无论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还是部分犯罪共同说,都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特定犯罪的“共同故意”,但事实上各参与人通常并没有明确的意思,即便有,通常也难以证明,相反,表现在客观上的实行行为却是可视、直观的因而是容易认识、证明的。例如,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是,数人一时激动,通常就是吆喝一声“我们教训教训那小子”、“我们上去修理修理他”、“我们让他尝尝厉害”、“我们让那小子长长记性”、“我们废掉他”等等,各行为人到底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抑或只是暴行的故意,不仅在行为前,而且在行为进行中都未必是明确的,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首先得确定各自的具体故意,然后考虑在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成立共同正犯,然而常常是困难的。如前所述,在甲出于杀人的故意,与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是由甲的行为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不能查明时,若乙一口咬定自己只有伤害的故意,则甲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若乙又改口说自己当时也没有认真想过是想杀害丙还是伤害丙,于是,甲又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甲的杀人既未遂的判断,完全委之于乙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故意的证明,显然不合理![37]


  

  综上,本文认为,采行为共同说不仅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而且也不存在解释论上的障碍。所以,我们应当摒弃部分犯罪共同说,提倡行为共同说。


  

  五、归纳总结


  

  我国通说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一、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未达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前者单独成立间接正犯。但这种“全部有责说”存在明显疑问。首先,断然认为有责任能力的人与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前者一定是将后者当作犯罪的工具加以支配,存在明显疑问。其次,成立共同犯罪与是否对每个共犯人加以定罪处罚完全是不同的问题。认定成立共同犯罪是从违法性层面讨论的问题。有责任能力的人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违法性层面的共同犯罪要件。最后,否定成立共同犯罪,会导致无法适用一部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正犯归责原则,会导致无法认定全案的既未遂,无法在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上做到罪刑相适应,无法对数额犯准确定罪量刑,等等。因此,个别行为人不具有有责性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二、通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彼此联系、相互沟通、意思联络,即形成“合意”,但这种“意思沟通说”存在疑问。通说一方面强调共犯人之间的意思沟通,另一方面又因为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需要肯定片面帮助犯的现象,而认为可以承认片面的帮助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显然已经放弃了“意思沟通”这一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因此,应将刑法25条“共同故意犯罪”理解为“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是“共同故意”的犯罪,这样即便只有一方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可以认为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从而对其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承认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将要么导致无法定罪,要么无法适用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要么导致不能在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上准确量刑。所以,意思沟通不是共犯成立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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