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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法义精研】


  

  一、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抗辩权的博弈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特别是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有着重大意义。通常情况下,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利益并没有冲突,股东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监督公司更好的运作,但当股东存有恶意,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时,这一权利的行使就不再是绝对的。这就必须要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作一平衡,以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


  

  为此,我国《公司法》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见,就监督公司财务状况来说,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主要是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但通常,公司本来就有义务定期公开财务会计报告以备查阅,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是行使正当权利,不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对会计报告的查阅并没有条件限制。但公司会计账簿则不同,根据我国《会计法》,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记载并反映出大量更为详细深入的公司经营信息,股东掌握了这些信息就有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因而,《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要有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另外还应说明其查阅的正当目的。可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其查阅的文件不同,其权利行使的限制也有不同。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考验司法智慧


  

  除了权力行使上的条件限制外,现有立法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于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利益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从而维护公司利益是以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为判断标准的,而实践中“目的正当性”的初步证明责任应由涉诉股东承担,但排除性的证明责任则属于公司。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相关资料,就要提出证据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此时公司的证明责任极其重要,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博弈由此才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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