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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

  

  6.统一的上诉机制。《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规定了一个统一的上诉机制。对于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裁判所的裁决,可以向上诉裁判所上诉,但必须事前获得准许。在上诉案件中,上诉裁判所扮演着高级记录法院的角色。此外,上诉裁判所将可能像高等法院一样行使部分“司法审查”权,但必须是经过高级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授权。[20]该法案还提高了裁判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级别,即当事人不服上诉裁判所的裁决,不像现在这样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而是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极其例外情况下,还可进一步上诉到新设立的最高法院。


  

  7.裁判所高级主席。《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立了裁判所高级主席一职。他经大法官推荐,由英国女王进行任命。大法官在决定推荐人选之前,应当咨询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级法院、苏格兰民事上诉法院和北爱尔兰高级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2007年11月12日,苏格兰和威尔士高级法院原首席法官康沃斯被任命为首任主席。根据该法的规定,裁判所高级主席的职责包括:(1)确保向裁判所申请救济是方便的;(2)确保裁判程序是公正、快捷和高效的;(3)确保裁判所成员是案件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法律人士;(4)探索裁判程序开始之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8.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根据《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原来的行政裁判所委员会将被废除,一个新的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将其代替。[21]与此同时,107个现存的裁判所将移交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负责监督。[22]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将从整体上监督整个行政司法体系,协调法院、裁判所、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它的便捷、公正和高效,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委员会对于裁判所的功能是:(1)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的组织结构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报告;(2)就自己认为特别重要的问题,对整个裁判所体系和任何一个裁判所,展开调查并提出报告。(3)对任何已经生效的和拟议中的有关裁判所的议会立法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等。


  

  四、对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的实践表明,如何配置司法权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问题,更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领域中的纯粹的学术性问题,还是一个始终与特定时期的社会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制度的尴尬定位,以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缺陷,使得完善行政司法制度都要克服三个困难:从理论上,打破行政权与司法权间存在的认识误区;从现实上,解决好谁来监督行政司法的问题;从技术上,细化行政司法的程序。英国行政裁判所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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