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判所与政府部门的分离。2003年6月,英国政府出人意料地宣布了一项庞大的司法体制改革计划,并成立了宪法事务部,以替代原来的大法官部,负责所有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2006年4月,作为英国政府宪法事务部的工作部门之一的裁判所服务局正式成立。2007年6月,一个新的司法部成立,取代了原来的宪政事务部。目前,司法部裁判所服务局承担管理所有中央裁判所的职责。
3.新的两级裁判所结构。按照《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设计,英国现有裁判所的管辖权将全部移交给两个新设立的裁判所,即一个初审裁判所(First-tier Tribunal)和一个上诉裁判所(Upper Tribunal)。[14]初审裁判所主要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可以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上诉裁判所主要负责受理不服初审裁判所裁决的上诉案件。[15]两个裁判所将各分设若干个法庭,每个法庭负责一个类别的案件。2008年11月3日,这个统一的裁判所体系正式诞生。截至目前,初审裁判所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健康、教育和社会福利法庭、战争补助与军人赔偿法庭、税务法庭;上诉裁判所设立了行政上诉法庭、财政和税务法庭、土地法庭。
4.人员组成的变化。行政裁判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人员组成,即由法律人士和专家组成,分别被授予“裁判所法官”和“裁判所成员”身份。但无论是裁判所“法官”还是成员,都享有完全独立的司法权。任何法律和规则不得试图区分法律人士和专家的司法权力。改革后的裁判所体系,除设立一名裁判所高级主席外,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每个法庭都将设立1名主席,由大法官咨询裁判所高级主席意见后任命。[16]上诉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是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当然成员”,原属于各种裁判所的现任成员也将在经过必要培训后,自动转移到新的初审和上诉裁判所的各个法庭。
5.裁判所程序委员会。为确保裁判所公正、独立地处理案件,它们虽然不适用普通民事法院遵循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同样也有自己的程序规则。《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设立了一个裁判所程序委员会,以取代原属于大法官和部长的规则制定权,具体负责新成立的两个裁判所程序规则的制定。2008年5月19日,裁判所程序委员会正式成立。目前,作为裁判所的基本程序准则,《上诉裁判所程序》(2008)、《初审裁判所税务法庭规则》(2009)等已经出台。[17]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裁判所没有遵循自己先前裁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其在实际中不这样做。遵循先例是保持行为连贯性的途径,司法公正要求每一个裁决者保持行为的连贯性。然而,只有拥有一套可靠的收录和公布裁决的系统,遵循先例才能成为可能。[18]为此,《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第23条将这一权力授予了裁判所高级主席,其可以通过制定实践指南,实际上赋予裁判所的某些判决以判例的拘束力。[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