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理念的变迁。“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3]除了来自欧盟法的“外部”挑战,由于对于“权力分立”认识的变迁,许多既定的英国宪政理念日益处于紧张状态,议会主权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动摇。造成这一紧张状态的原因源于英国“内部”的发展,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几届政府有意识的宪政改革,所带来的权力分配的变化。[4]特别是随着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实施,司法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人们不再反对“行政司法”,而是坦然地将之接受为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一员,这无疑是对行政权的一种制衡。
3.裁判所自身的问题。创设裁判所,旨在发挥其裁决纠纷方便、快捷、专业、公正、低廉的优势,但事实难免让人怅然若失。第一,由于许多裁判所是由政府各部主办的,甚至其审查的就是所在部门的决定,因此裁判所的独立性一直饱受诟病。第二,尽管裁判所委员会和许多理论研究都支持对裁判所进行体系化,但是新的裁判所仍然不断出现。这类问题在整个20世纪都一直存在,政府并没有提出有关裁判所总体模式或裁判所“系统”的任何构想。第三,就速度而言,快速实现正义一直是裁判所制度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遗憾的是,对多数重要裁判所而言,拖上20周左右的时间似乎司空见惯,更不用说多耽误几周时间。[5]第四,缺乏统一的上诉机制。对裁判所的裁决不服的,有的向另外一个裁判所上诉,有的向高等法院上诉,有的甚至无法上诉。第五,整个裁判所系统每年开支高达2.8亿英镑,但并没有表现出令人满意的“成本—效益”优势。
二、裁判所改革与宪政改革的双重变奏
1988年,斯卡尔曼勋爵曾建议,效仿澳大利亚模式设立一个行政审查委员会以替代分散的裁判所体系,但这一提议遭到了政府的否决。[6]虽然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行政裁判所制度做了小幅调整,但进入新世纪以来改革的呼声仍然愈演愈烈。为挽回日益丧失的公众信任,工党政府上台后下决心对裁判所制度进行一次“大手术”。2000年,英国议会任命前上诉法院法官爱德华·里盖特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一次彻底调查。2001年8月,里盖特委员会公布的审查报告《使用者的裁判所:统一体系,统一服务》,建议对裁判所体系实施大规模的改革。他建议将裁判所从目前主管的各部中分离出来,纳入一个单一的体系之中,由大法官部统一管理。[7]2004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的《公共服务的转型:申诉、救济和裁判所》的白皮书中,采纳了里盖特委员会报告的大部分建议。[8]白皮书进一步将裁判所改革放到整个行政救济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重塑,以构筑从ADR、公民宪章、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裁判所到普通法院的均衡的行政救济“链条”[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