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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四、本票的付款规则


  

  本票的付款与汇票的付款有许多相似之处,故票据法均规定本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但本票的性质不同于汇票,并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又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因此,本票的付款也有其特殊之处。[37]


  

  1.本票的付款人。前文已经指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本票同汇票一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但我国现行《票据法》上的本票为见票即付的本票。这里的“见票”,是“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之意,我国票据立法中的“见票”表述都是此种含义,这与前文提到的“本票见票制度”中的“见票”不同,后者的见票可以界定为“出示票据,请求确定付款日期”之意。因此,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为即期票据,出票人自出票之日后即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另一方面,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上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出票人即是付款人。


  

  2.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之日起时可以向出票人为付款提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38]应当说,此处的“付款期限”实际上是“付款提示期限”。[39]票据法之所以规定付款提示期限,目的就在于权利的保全,持票人如果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本票付款提示的效力。本票的付款提示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40]一是使出票人于提示日足额付款,二是在出票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保全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果不按期提示,则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是否按期提示,对出票人的付款并无影响。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对出票人仍有追索权。[41]《支付结算办法》对此也规定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42]同时还规定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43]


  

  五、本票对汇票法律规则的准用


  

  本票与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了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除对本票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44]在国际票据立法例中,关于本票准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方式有两种,即列举式和概括式。我国《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定的方式既不是列举式也不是概括式,而是两种方式的混合。[45]该法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46]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47]我们认为,我国票据立法对本票准用规则规定得过于概括,缺乏对本票具体行为中特殊规则的特别规定,即便在汇票规则的准用方面,也没有对汇票规则的适用与不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如何确立汇票规则在本票上的适用,需要作出具体准用分析。但无论如何准用汇票规则,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法律没有相反规定,二是准用不违反本票的自身个性。


  

  1.汇票出票规则的准用。由于票据当事人以及付款程序等方面的不同,本票的出票规则与汇票的出票规则,特别是在出票记载事项的要求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票的出票规则准用汇票规则的较少,前引我国《票据法》条文就明确规定汇票出票规则可以适用于本票出票的仅有一条,即第24条的规定。[48]根据该条规定,本票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本票上的效力。[49]另外,根据有关学理解释,汇票有关出票的定义以及汇票到期日中的见票即付规定可以适用于本票的出票行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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