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市议会自动审查、多数投票决定审查的申请或社区委员会及区行政长官都不批准的申请,市议会在收到城市规划委员会报告后50天内必须召开公众听证会,并决定批准、修改后批准或不予批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在这50天的审查期限内,如果市议会认为申请必须加以修改才能通过,它必须将做出的修改反馈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有15天的时间决定市议会做出的修改是否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以及是否需要根据ULURP再次审查。如果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修改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或需要根据ULURP再次审查,市议会不可以通过修改后的申请。如果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修改不需要额外的环境审查,也不需要根据ULURP再次审查,市议会可通过修改后的申请。这期间,市议会50天的审查期限中止。
市议会批准、修改或不予批准申请的决定,须以多数票才能通过。对于城市规划委员会不予批准的都市更新计划,市议会须以四分之三多数票才能批准这个计划。如果市议会在审查期限内未能做出决定,将视其同意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
第七步:市长审查。市长审查不是必经阶段。若市长在市议会审查决定通过5天内未对其做出否决,那么市议会批准或不批准土地利用申请的决定为最终结果。如若市长否决,市议会在10天内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市长的否决。
对于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如果市议会在50天内未审查或未完成审查,市长也可在市议会审查期限届满后5天内予以否决,同样,市议会在10天内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市长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的否决,视为最终结果。
五、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每一步都强调公众的参与,社区委员会的参加、公众听证会的召开,一个ULURP程序往往要进行至少三次的公众听证会,它的运作体制最大限度地鼓励公众和各界的参与,公众参与贯穿在整个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涉及公民利益的申请都要充分地听取民意,最终的审议单位是市议会,因为市议会是民选官员,在强调民意的制度下,这也是必然的安排。虽然市长享有否决权,但议会仍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市长的否决。到目前为止,经过ULURP程序,来自各社区委员会和公众的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上述美国《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的内容,至少可以给中国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尤其是在未来的立法方面如下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