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促进行政权行使的效率,平衡行政权和行政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保障行政相对方权益,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大趋势。不管我们采取何种价值取向,行政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但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问题是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的探析也仅仅是一个开端,权作引玉之砖。
【作者简介】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是作者根据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处理实体与程序问题时的价值取向或立法目的所作的概括,为论证作者的观点提供方便。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第27—28页;另见F.A.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and Lord Hewart ,The New Despotism,London,192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2—64页。
《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第47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47页。
翁岳生著:《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收于《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一书,1990年版,第213—214页。1998年在北京举行的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上,翁岳生先生在其撰写的《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一文中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有助于行政法总则之法典化”。
应松年:《论行政程序立法》,见1998年北京举办的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
见注②...
朱林:《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收于《当代公法理论》,第387-388页。
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158-161页。
79届国会公法404号,1946年6月11日总统签字同意,1966年9月6日公法89-554号编入美国法典第5篇。该法在1967、1974、1976、1977、1988年有重要修订。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821-823页。
(韩)金铁容:《韩国行政程序法》,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5月25日通过,1997年1月1日颁布最新文本;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1955年);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1991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1992年,西班牙又颁布了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58年颁布的行政程序法的部分条款被废止;荷兰行政程序法收于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1994年);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1年11月15日颁布,1996年1月31日修改;澳门行政程序法(1994年);台湾行政程序法(1999年)。
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160-161页。另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除此之外,在2002年5月13日—14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研讨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框架)说明部分,也有类似观点。
沈开举:《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问题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五期,第44—45页。
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163—165页。
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收于《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一书,1990年版,第213—214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框架)第二稿说明部分。
主要指我国已制定的《
招标投标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正在制定的《
政府采购法》、《土地承包法》中有关行政合同的规定。
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325—327页。
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实体问题规定的过多,大陆行政程序立法不宜照搬。
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第7—9页。
罗豪才主编 、 应松年副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7页。
行政法学界一直认为行政法具有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特征,而没有认识到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落后的表现,更谈不上什么进步。其实,在行政法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是由其各自不同的特殊历史原因导致的。作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本来是成文法系国家,但在行政法上却是例外,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是存在于成文法中,而是存在于判例之中。法国行政法的这一特点表明,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发展与其行政法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法国行政法是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们立的法,其实体法律原则本来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产生的,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密切联系可见一斑。英美作为判例法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本来就十分密切。加之英美法系的学者一向不注重分类研究,导致行政法长期处于诸法合体状态。学者们也习惯于从内容上下定义,即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之法。
多形式,主要是指法律形式、行政法规形式、地方性法规形式和行政规章形式;多层次是就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而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施行。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25—226页。
行政(Administration)就其本质而言具有执行之义。执行什么?就是执行立法机关或经其授权制定的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