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缺规制欠薪的办法
法周刊:现行刑法对于欠薪行为的规制手段有哪些?
车浩:欠薪是“欠债不还”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情形并非今日才有,而是人类社会的老话题。因此,刑法从来不缺乏规制这类行为的办法。欠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解释也有各种不同的应对手段。
例如,甲在要求乙提供劳务之始,内心就从未打算过支付薪酬,只是在合同或言辞行动上欺骗乙相信其会付酬,并在乙向其索要薪酬时拒绝或逃逸,则可以考虑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又如,甲在接受乙的劳务之初,并无不付酬劳的欺诈意思,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自己已经丧失给付能力,但是隐瞒事实继续接受乙的劳务,直到最终乙向其索要薪酬时表示无法支付。此时应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说,当行为人在缔结合同后出现了给付能力丧失等特殊情形后,就具备了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具有向先行给付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说明状况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再如,甲从始至终都没有欺骗或隐瞒的意思,但是在劳务结束之后,甲产生了不愿意支付薪水的意思,虽然客观上有支付能力但拒绝支付,此时,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等管道,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求甲支付薪酬,如果甲仍然拒绝支付甚至逃逸,则法院可以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在讨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情形不同分别按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各相关条文处理。
不应该“一个现象一个罪”
法周刊:近年来针对某一热点问题,建议刑法设定某某罪的说法不在少数,对此如何评价?
车浩: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很多机关或部门热衷于提出各类修改刑法的建议,但是其中很多问题本来完全可以在刑法典之内予以解决。这说明很多修法建议者本身并不懂法,在他们印象中,刑法似乎只不过是“一个现象一个罪”,“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文字罗列。事实上,刑法典并不是一望而知的文字描述,而是必须通过专门性解释方能运用;刑法典各个条文背后,都有着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准确把握的理论基础;而在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之处,各国学者经上百年努力构建的“看不见的教义学之手”指挥和支撑着刑法的运作。这些都超出了很多立法修法建议者的知识结构和认识范围,他们常常误以为,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某一个罪名,就意味着刑法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因此就迫切地提出修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