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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问题的刑法应对

欠薪问题的刑法应对


车浩


【全文】
   
  

治欠薪 刑法无“欠账”


  


  

《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29日


  


  

[对话背景]
  

2009年11月23日,杭州市风格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粟志宏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与他一同被批捕的还有陆张惠、汪飞、周志良3人。检察机关认为,粟志宏等殴打、凌辱讨薪员工王鸿丽及其丈夫郝刚,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此前,全国总工会在关注王鸿丽事件时透露,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正积极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建议增加“欠薪逃逸罪”,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行为。
  

采访人 宁杰 人民法院报记者
  

对话人 车浩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后
  


  


  

欠薪设罪需谨慎
  

法周刊:在讨论是否将欠薪行为犯罪化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车浩: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修改刑法必须慎重。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一些现象。这些现象确实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并值得刑罚惩罚的程度,同时,在现有的刑法典框架之内,又无法运用现有条文经由合理解释对其规制。此时,提出修改刑法才是有意义的。
  

 因此,建议欠薪行为犯罪化,需要考虑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运用刑罚手段去惩罚的程度?当然,每一个建议人或提案人都会认为自己希望惩处的行为具有非同一般的危害性,的确需要动用刑法。社会危害性问题涉及到价值评价,见仁见智,对此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回答,最终来自于立法者所代表的民意。在这里暂不过多讨论。我认为更关键的是第二个问题。这一类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是否在现有刑法典中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以至于必须修法来增加新的犯罪类型?虽然刑法典没有明确地规定所谓“欠薪逃逸罪”,但是如果现有的条文经由合理的解释和适用,同样可以惩罚这一类行为,那么修法就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解释刑法这条路走不通的情况下,才有立法修法的必要性。这是因为,“立法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如果说学者动辄批判刑法、建议修法是放弃学者的解释使命,那么立法者动辄修改刑法更是“以身作则”地轻视自己先前所立之法。当然,在要想解释出符合刑事政策目标的结论,就只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时,再“死守”住现行法律过度解释就是不妥当的。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只能向立法者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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