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许多城市政府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行政强制也一并集中。比如2003年1月30日成都市政府95号令《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下述规划行政处罚权由市执法局行使:“(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三)临街房屋改建营业用房的;(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改变建筑外形立面的。 ”
《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成都市95号令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罚集中到市执法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情形仍留规划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规划部门法定行政职能不能完整履行,重要的是它对规划管理责任的归属产生混淆作用,行政处罚权集中和不集中的区分标准、逻辑有待澄清。
需要指出的的是,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没有强制拆除,而依据法理,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国务院作出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是并没有作出过相对集中行政强制的决定,因此,地方政府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混同一谈,统一集中到相对集中到城管部门,缺乏法律依据。
3、自焚强拆案中行政强制权
由于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理念和能力上的欠缺,城管部门职能逐渐偏离法律规范确立的轨道,导致城管功能异化,逐渐超出合法职能范围履行职权,这包括国内地方政府普遍性违背
立法法和
行政处罚法,越权授予城管部门行政强制权。如上分析,国务院作出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是并没有作出过相对集中行政强制的决定,自焚强拆案中的城管,同样被赋予了没有法律依据的“集中行政强制的地方职能”,从法律分析上,这一行政部门确不属于合法适格的强拆行政权力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