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焚强拆案中的行政强制
要评价“自焚强拆案”中行政强制, 须考察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决定政府行为和被责成执行强拆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适当,要研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执行强制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
《
城乡规划法》确立了特定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政府行政行为是否采取正当程序审议,是否已经认清了规划违法的行政违法事实,是否正确适用了强拆法律规定,是否按照公平原则、比例原则和平衡原则安排自身的行政行为,这对于解释行政行为适当性和合法性十分重要。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建设数量极为庞大,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在原有城乡结合部存在极为广泛的“证照不齐”的建筑物――这些建筑能否以“违法建设”名义,不顾市场公平,不考虑准予修建或默许修建的“政府缔约过错”,简单地强制拆除?针对数量极为巨大的城乡结合部的瑕疵建筑,政府是否有责任拿出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以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拆建办法替代简单粗暴的强制拆除?
自焚强拆案中的“违法建设”只是瑕疵建筑冰山之一角,解决这座巨大冰山的问题将不是一场法律战役,而是一场“法律战争”――一场规模巨大的社会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那些沉默的矛盾和火种,是否需要通过强拆激化和点燃?违法行政可以在局部取得胜利,但是从长治久安的社会控制视角看,不顾法理、不顾公平、不顾人道主义的限制措施,将巨大激发社会不满和仇恨情绪,引发深刻的法律危机和社会危机。
三、城管强拆权
1、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于“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可以实现相对集中处罚。同时规定:“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行政处罚 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