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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剖析“自焚强拆案”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空间布局”从总体上可分为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两个部份;地上空间又可区别为净地地上空间和地上物上空间。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2、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与修建行为对应,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利用行为是另一种社会行为,不属建设行为,不应是规划控制的重点对象。

  
  3、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

  
  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具有合法规划许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筑许可,规划许可在建筑许可中属于前置条件。“违法建设”不仅是规划控制的事务,也是建筑管理和土地管理的事务,在法律上违法建设对应规划法律管理、建筑法律管理和土地法律管理几个行政管理领域。

  
  4、自焚强拆案中“违法建设”认定

  
  国家先后颁行《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前后法调整对象实有差异,后者包括在前者城市规划控制基础上包括了镇、乡规划控制。要厘清“自焚强拆案”中建设人的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属于违反规划建设行为,需要对照建设行为发生时适用的《城市规划法》,需要辨析建设项目所在的场域在建设行为当时的建筑是否处于城市规划区,如果建设行为发生时不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就不能在建设行为业已完毕后,再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按照新制定规划进行追溯认定。自焚强拆案中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需要使用“国家规划法规则+城市规划图”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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