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角度剖析“自焚强拆案”
鲜江临
【全文】
前语
规划权是事关土地和空间利用的国家干预权力,是城市人民政府的核心行政权力,它事关发展大局,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进步密切相关。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建设公开、公正、公平行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新形势下,须完善规划法律控制体系和行政方式,通过合理的规划控制实现城乡空间布局合理化、维护良好人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其他社会主体利益和谐并存,促进规划权力的行使发挥“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积极性作用。规划权是国家垄断的权力,但是它面临“违法建设”的挑战。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需要完善和强化规划法律控制体系;同时也需要分析违法建设动因,根据比例原则,在确保政府利益同时,适当兼顾建设主体的利益,形成平衡行政局面。
有鉴于国家建设力度加大,处置“违法建设”将成为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民维权的重要问题。在当前,存在违法建设对象认知、法律手段采用诸方面的混淆,包括存在行政程序和主体安排上的诸种法律问题。为促进拆除建筑活动中建立和谐法治秩序,特发此文以供商榷。
一、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1、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无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国家立法层面,
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