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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三)不正当交易

  
  不正当交易是指在公司陷入破产或者对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继续负债的行为。不正当交易的成立条件包括:(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2)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公司难免进入清算;(3)实施交易时是董事或者“影子董事”;(4)不能证明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即不能证明其曾采取了为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失应采取的一切措施。[10](P33-34)其中,“应当知道”公司难免进入清算程序是指根据董事应当具有的通常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标准来判断,认为公司很难避免进入清算程序,却仍然继续负债。此时,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根本无力履行新签订的合同,当合同到期而公司无法履行时,董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按照1992年《澳大利亚公司改革法》的规定,当董事知悉公司陷入无力清偿债务的境地后,仍然设定新的债务的行为被认为是对有关倒产交易义务的违反,在公司不能履行该新增债务时,董事要承担个人责任。[10](P30-31)

  
  三、董事对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股东和债权人之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还包括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社区公众等。下文中,笔者一一进行论述。

  
  (一)董事对公司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雇员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各国立法大都加大了对雇员的保护力度,规定雇员可以就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加班费用以及其他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向董事提起诉讼。在德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董事没有及时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金,董事应当向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在美国,雇员向董事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的理由是董事对公司的养老基金管理不善,盗用养老基金以及不正当解雇工人。此外,雇员还可能基于年龄歧视、性别歧视以及性骚扰等向董事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12]

  
  (二)董事对公司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与客户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客户可能因董事的不当行为遭受损害。如董事在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而致使客户受损,则客户可以缔约过失为由向董事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34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公司董事签署的汇票、本票和支票,除非在票据上明确提及公司名称,否则签署该票据的董事对该票据承担全部责任。

  
  (三)董事对公司竞争对手的损害赔偿责任

  
  乍一看上去,公司竞争对手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好像是很滑稽的一件事情,因为击败一个竞争对手对公司而言应当是一件好事,因而不应当涉及到诉讼的问题。但是,如果董事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一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或者构成对竞争对手的恶意诉讼并导致其遭受损失,则此时,公司的竞争对手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P12)按照德国竞争立法的规定,如果董事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公司的其他同事违反相关的竞争法规并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则董事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P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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