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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此外,按照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董事应当向股东承担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

  
  1.董事个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是董事内幕交易行为最主要的一种形态,即董事个人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2.董事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该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董事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并致使他人依靠该信息进行交易。

  
  3.董事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在该种情形中,董事根据内幕信息向他人提出建议,并促使他人根据其建议进行交易。

  
  (三)董事因操纵市场而对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地位,或滥用职权或利用某人的影响力,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从而希望达到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一样,都属于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但与后两者的区别在于,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并且与后两种行为相比,操纵市场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从美国、日本和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来看,操纵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洗售。洗售是指为影响证券行情,人为创造虚假繁荣,而采取非法移转证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洗售又称“对洗买卖”或“冲洗买卖”,该行为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操纵形式。[7]因为在洗售中证券的所有权实质上并未发生转移,所以学者们往往将该种操纵手法形象地称为“左手卖出,右手买入”。(2)相对委托。相对委托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或压低某种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而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进行反向的交易。由于这种行为必须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属于联合操纵,所以又称合谋。[8](3)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以影响某种证券的交易价格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连续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交易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连续交易操纵有两种形式:一是连续以高价买进,二是连续以低价卖出。前者的结果是股价被慢慢抬高,后者的结果是股价被慢慢压低。[9](4)散布流言或散布不实资料。证券价格的波动往往会受到信息的影响,与真实信息一样,流言或不实资料也会对股价造成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公司的重要信息,诸如公司的收购、兼并、重大诉讼、亏损等会对证券价格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散布上述信息的谣言或不实资料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也属于操纵市场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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