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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如何认定地质灾害治理与赔偿责任

  
  4、关于灾害成因勘查结论是否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的规定可直接依勘查结论做出责任认定,有的规定该部门须组织专家对勘查结论进行评审,依评审结果做出责任认定。

  
  上述现象的主要根源是,人们对责任认定中谁负担灾害成因的举证义务等问题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有关制度建设包括认定实践出现了一些混乱。

  
  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与赔偿责任性质

  
  (一)治理责任首先是一种行政责任。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其主要特征是:

  
  1、它是违反行政法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工程与建设工程“三同时”等制度。如果人为活动方违反规定引发地质灾害,就应承担治理责任。

  
  2、不履行这种责任应受行政制裁。根据条例第42条,人为活动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该部门可以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人为活动方承担,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责任不仅是一种行政责任,也可以是一种民事责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时,根据通则有关规定,人为活动方须承担治理责任,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时,治理责任就具有民事责任性质。

  
  (三)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人为活动方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承担相应赔偿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职权主动予以追究;对于民事责任,该部门及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作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35、42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灾害治理、赔偿责任。

  
  (一)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人为活动方负责对灾害成因予以举证。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首先推定人为活动与灾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为活动方可以组织开展勘查、提出证据证明这种因果关系不成立。人为活动方不提交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能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的认可,就应承担相应治理、赔偿责任。

  
  1、人为活动方承担此举证义务有利于从速查清事实。人为活动方掌握了有关工程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这些资料是专家分析论证材料的重要来源。人为活动方也实际控制工程建设场所,一些地下工程如采矿掘进巷道,是一般人包括地质灾害受害人、受威胁人难以进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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