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就期前追索来说,在通常情况下,持票人都是因汇票到期不获付款而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届至前,持票人一般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了某些客观情况,使持票人汇票权利有无法实现之虞,则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也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13]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14]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15]
第三,就再追索权来说,当被追索人履行了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票据,从而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它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16]当然,该票据应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并且对再追索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2.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具体包括原有汇票的提示、拒绝证书的作成以及拒绝事由的通知等三项。
第一,原有汇票的提示。提示是行使汇票权利的必要行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或者付款。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原则上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兑遭拒绝,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者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或者被责令停业,或者有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无从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那么,持票人可以不为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求权。[17]
第二,拒绝证书的作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18]其中蕴涵的票据法机理是,因追索权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故被追索之前手必须知道持票人已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并由此确定持票人对自己享有追索权。而拒绝证书的作成,就是为证明持票人已为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无从提示的客观事实,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铺平道路。[19]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有权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20]可见,作成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两种形式,拒绝承兑人或拒绝付款人分别为拒绝证明的作成义务人,同时也是拒绝证书的作成主体。[21]而且,《票据法》同时规定,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22]据此,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使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3]
问题是,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该如何处理?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可以用其他证明文件来代替拒绝证明,[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些证明包括:①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③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④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25]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则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