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会进入繁荣期以后,需要更加灵活的法律调整。成文法成功之处在于给人们可供遵循的依据,但其缺点亦很明显,那就是难以全面规范,换句话说,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一个超前规定是应当的,但准确把握是困难的。社会要求有较高的立法技术,尽可能涵盖变化的社会现象,同时要求法官思维保持旺盛的活力,既严格依法,又善于灵活适用法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出发,倡导法律活动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推动更多的和谐因素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第三,法律的严肃性在让渡给社会效果后,有利于法律的发展。法律为社会服务,不能使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当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发生矛盾时,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时,法律的发展在成为社会需要时,才会修改法律,而不能因为某一现象的出现便马上修改法律,这期间必须有检验和实践的过程,当证明确有必要时,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与调节,但这种调整又是严肃的,不能支持朝令夕改,灵活度过大,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所以,法官的角色更多的在严肃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3、全面体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障和服务功能。法律体现对经济基础的保障和护佑,同时,又对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进行修正、纠偏。社会在发展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如果没有矛盾,甚或没有新的矛盾,则说明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社会已进入平稳发展期,例如北欧的社会发展现状。社会没有活力是不行的,必须保持活力和创造精神,社会才能发展。人们才会有创造精神,才会主动超越自我。就法律的保护和调整的功能来讲,法律只保护先进和有生命力的事物和行为,对于落后的,即将被社会发展所淘汰和淹没的事物则不加保护。社会将利用自己的过滤、筛选功能,主动淘汰落后与非法,倡导先进、文明、科学的事物和行为。法律保护是向前发展的,法律是有生命力的,其对经济基础的作用具有促进的一面,这也是对经济活力有效激发,正是法律实施功能的全面体现。
综上所述,社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主动为社会和谐、文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是本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亦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根本保障。随着经济的发达,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环境会越来越文明和宽松,在为资本市场提供司法保障的长期工作中,需要各级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官为之作出更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