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维护和发展整体利益的需要。从古至今,统治者将零散的规章、规定上升为律例之后,统治集团的单一利益就要被整体利益所取代,法律所调整的最大目标也是以放弃个体利益维护整体利益。当今的经济社会,更加强调利益的协调一致性。利益的展现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损害整体利益,不能因行使个体利益而阻碍整体利益的发展。总之,唯有有效地发展了整体利益,才能兼顾到每一个个体利益,也才能体现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在科技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必须强调利益的合法性、公众性,良好的法制秩序不允许破坏,本国的不发达的秩序不能去影响甚至破坏良好的国际秩序。并且当经济已经没有国界的时候,法律如何适时调整或者扩大功能,消除本国经济发展中的不良因素,融入国际社会竞争之中,实为新时代为国内法的功能改善提出的一个挑战。顺应先进潮流,保护科学、进步,摒弃落后,制止违法,应当成为法律维护利益集体,改善利益集体固有的一些不良诉求的全新功能展现。主动发展自己,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积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功能。只有不断地加以改造和完善、修订,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节奏,更好地规范经济行为,为经济高效、持续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3、经济发展需要有更严格的法律规范。文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更加明确的、科学的决策为指导,以更加规范、准确的法律为调整。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应当允许政策与法律有一定的模糊区域,亦允许人们在灰色地带赚取暴利,这既是时代发展使然,也是少数市场主体完成资本积累必须要体验的资本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一批市场竞争参与精英,在历经数次政策、法规变革,完成资本积累过程以后,进入平稳的成熟发展期,此时法律调整应当是稳健的,司法裁判应当规范、透明、严格。司法的权威性不断得以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更加增强。其表率就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司法制度实施的权威性,特别是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社会参与竞争主体调整的充分性和严肃性。市场的透明度越高,规范性越强,司法所作的裁判依据就越明确,人为因素就会大大减少,就没有人会去挑战司法权威。
4、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法律的有效服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与美国经济贸易、中国与欧盟经济贸易、中国与日韩贸易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印度等经济实力大增,参与国际竞争的深度、广度得到很大发展。标志着通过进行国际贸易发展本国经济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强国富民的大势所趋。在进入国际市场过程中,要善于学习发达国家保护贸易秩序、维护国家权益的立法经验,以及加入国际公约、条约的有效选择,通过取长补短,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尽而发展本国、本区域特色经济,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强本国政治、经济、法律的影响力,让世界各国接受我们的被证明是科学、文明的贸易理念,坚持诚信为根本,奉行质量、环保、有益人类健康发展的理念,不断强化和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政治地位,为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创造良好、广阔的发展空间。司法机关为我国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及时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平等保护外国参与主体与我国市场主体之间的贸易争端,维护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创造一个更好的发展贸易和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推动我国多种经济成份与主体参与贸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我国贸易大国的目标实现而做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