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司法要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法律的统一。司法机关也开展了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但收效不大。为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应当强调:
第一,法官应当进行全方位的考试、考核,对于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统一认识,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各行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在多大范围内允许自由裁量,应当把握一个度,不允许随意创新。
第二,法官应当经历大量司法实践的磨练,不能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就当法官,不论是担当法官助理,还是从下级优秀法官中选任,均应严格程序,特别是考试程序,不应存在一些人为因素或者随意性。
第三,法官之间应当经常进行交流,将成功的裁判和不成功的裁判进行对照检查,以达到提高、借鉴作用,避免适用法律上思维的差距,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随意性。
第四,充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明确案例的发布机关,指导案例的产生程序,避免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上的庸俗化,不能让所有法院都成为指导案例发布机关,应当明确只有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才是案例发布机关。
第五,进行经常性的裁判理念教育活动,由资深法官担任教师,经常性地开展评审、讲评、研讨活动,切实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
(四)要突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唐朝、明朝社会和经济大发展的辉煌时期,经过长期磨难,我们正期待我国经济新的腾飞,实现经济持续大发展的“东方神话”。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时间,可谓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这种长期有效的发展,仰赖于大政方针的制订与正确实施,亦有赖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至今,我国已建立健全了法律体系,由一个人治国家,顺利地向法治国家过渡。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仍然是经济,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整体水平都会得到提升,中国成为一个真正文明、富强的国家定会成为现实。
1、法律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法律多数情况下是保守的和滞后的,但当社会进入一个平稳发展阶段的时候,既需要法律的保障,又需要法律的推进。法律的功能就会更加充分地体现出来。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障,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中会有些新的问题需要肯定,法律是持否定态度,还是持肯定态度,对于市场是否能能得到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维护既有的秩序是法律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当社会得到重大发展以后,现有的法律手段可能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这时应当对法律作出发展;如果不能及时修订,也应在裁判理念上与时俱进,更新我们原来的裁判理念,以适应新的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此时,法律的作用就是“保驾护航”。当一个国家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的时候,法律“推进器”的作用愈发显现。比如《物法法》、《
公司法》、《破产法》设立的许多制度都为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打开了空间,将使我们的交易市场成为更加有效、充满活力的市场,法律的保障和推进作用将会发挥更加有利的作用,去推进健康的市场元素的壮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