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配合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除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政策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4)为配合新《
企业破产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破产企业管理人办法》等三个司法解释。特殊的政策与司法解释是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新的司法解释成为处理这些特殊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客观上也确实解决了一大批特定时期发生的纠纷案件。
4、政策的实施,为将来立法与法律修订打下良好基础。法律来自于社会生活,是各方面规范的总结与提升。在没有法律作为依据的时候,思想道德是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依据,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当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和经济社会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成为我们各方面行为的规范和重要准则,也成为法律制订的基础和重要渊源。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必须制定相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这些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必定代表执政党执政兴国的方略,也体现各个利益集团的集中统一意志,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操作规范与指南。正确理解和实施这些政策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是重要的参考,也是法律与政策得以延续的重要保障。
(三)严格司法程序,调判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改革之前的中国司法制度,往往更加重视实体法的应用,过多追求结果的公正性与社会反响的看法,不太重视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完善性。许多案件被以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有些案件的审理可能石沉大海,多年没有审判的进展情况反映。1997年以来的司法改革,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实施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与完善庭审程序的司法解释,引起了高度的社会关注,社会各界参与司法程序改革与完善的热情高涨,在近10年来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关于司法程序改革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1、强调公开庭审,一切审判活动集中在法庭进行。自经济审判产生和发展以来,为体现经济司法的国家干预原则和服务于经济大局的原则,法官一度走出法庭,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式,深入厂矿、企业、政府、街道,进行审理调查。重点体现了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把大量的应当由代理律师承担的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起来,使庭审工作在社会上有了很大的延伸。经过司法改革的洗礼,法官重新回到审判庭里来,强调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以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围绕争点展开举证、质证、认证为庭审核心,将案件审理的主要工作公开于庭审程序中,既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又避免了案件审理主动干预当事人意志的倾向性表露,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为树立司法权威奠定良好的程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