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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三)

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三)


吴庆宝


【全文】
  
  三、有效资本市场的司法维护与稳步推进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市场,其成份已经按照《宪法》的规定,允许各种不同的经济成份进行生产、交易,各种类型的兼并、重组、并购已经成为搞活市场、实现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正常的交易秩序需要法律和规则的维护,与市场内交易关联度较为密切的跨市场交易,以及纯粹的场外交易,同样需要法律和规则的维护和规制。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和司法裁判,经历了从主动干预型向市场调节型的转变过程。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的国家法律和司法裁判,均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主动干预市场经济雉形时期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利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确实解决了大批民事和商事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中国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步入了减少国家政策干预,市场主体进行自由竞争和自主发展的新阶段。此时,如果我们仍然抱守成规,运用国家强制力干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必将阻碍、损害市场领域中的活跃因素,不利于市场的整体发展。

  
  法律和司法都是为统治者集团服务的。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统治者集团已经不是传统法意义上的统治者。社会主义法意义上的统治集团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其核心意义在于既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服务。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力,同样应当服务和服从于统治集团的需要,配合国家每一个发展阶段的大政方针,确保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发展。具体地讲,司法机关正在全面转变司法裁判理念,把服务和保障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不离开国家施政和发展的大方向。

  
  (一)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确保经济良性运行

  
  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从制度提出至今已有16年历史,但真正进入市场经济体系也不过7年的历程。我们仍有相当多的理念还保留着计划经济和干预的成份。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经济因素,以司法为中心去调整经济关系,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改变了经济主体所运行的轨迹和追求的经营目标。当经济交往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人的因素是如何确保其按照市场的方式正常运行,却不是人为地去改造它、改变其运行方式与节奏。此时,市场发展对司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强制干预,而是顺势而为的调整和调节与保障,如何运用法律规定精神,准确理解与掌握市场运行的规律,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从服务于经济运行的大局出发,从服务于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良好愿望出发,履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确定每一位司法人员所应当慎重思考和谨慎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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