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券市场的两大基石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对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一系列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突出地表现在通过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而《
证券法》着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权利,其法律责任加大且司法介入的力度也得以有效体现。自2005年起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其根本目的在于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彻底根除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利用利益输导损害中小股东的弊端,达到公司价值由市场决定的根本目的。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应按照《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弘扬私益权。对于一个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对私益权与公益权予以同样保护,才是振兴民族经济,实现强国富民伟大方略的实质所在。
2、建立投资者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分享制度
要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除在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息外,还需按照治理准则的要求落实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信息披露服务,确实让公司依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虽然我国有关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业已初步形成,但仍有待于不断完善和强化之空间。对投资者关系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为每一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课题,其根本意义和目的在于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倡导积极股东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发挥价值发现机制,使得证券市场恢复和保持融资功能,将证券市场做大做强。倡导投资者在一定阶段或基于特定事物和行为实施“同权”或“共权”策略,以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公司应按照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的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现在,有许多上市公司都与专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的财经公关公司签署了投资者关系顾问专项服务协议,就是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尚需进一步展开对投资者进行延深服务的各种活动。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投资者不仅能够以自己的条件来充分发挥自己掌握的资源,而且能够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市场经济及证券市场的魅力所在,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以成功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