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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二)

资本市场发展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二)


吴庆宝


【全文】
  
  二、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领域,客户作为投资者主体,更是金融服务业服务的主要对象。市场法律关系的组成,即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现代民商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是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力促进。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律保护要旨

  
  1、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投资者关系,说到底,是上市公司(亦包括拟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有时还表现为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相关专业机构(诸如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资本市场中相关专业机构与相关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者关系形式之法治化,投资者关系内涵之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商品社会的基本和起码要求,是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的当然标志和内在要求。在当今中国,将投资者关系提升至法律层面,强化其法律内涵,对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和谐、稳定与繁荣,对强化中国资本市场在整个国有经济中的应有地位,相当重要和十分关键。

  
  上市公司是投资者的投资对象,上市公司股票是投资者的投资客体,一旦投资关系缔结、投资行为成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的关系则成为特殊的法律关系。应当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机构投资者尚不是十分成熟,机构投资者还尚未整体成为证券市场主导或主体力量时,要求所有的中小投资者都放弃“投机”理念,是难以做到和极不现实的。投资者关系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和表现为投资者权利与权益的法律属性方面。投资者的权利与权益相对于国家的权利与权益而言,国家的权利与权益被视为“公益权”。投资者关系中投资者的权益则是一种私益权,常常体现三个特点:一是这种私益权必须和应当受到公益权的保障和保护(有时这种保障和保护不当和异化,则变成了限制和钳制);二是这种私益权在理论上是一种统一的权利,而在实践上难以形成“同权”和“共权”,在更多的情形下仅仅表现为一种“个权”和“他权”;三是国家或上市公司的公益权与投资者的私益权时而统一,时而分离,时而对抗的情形,势必使得证券市场无法从根本上摆脱波浪式、政策市、恩赐市等情形的不时出现和反复出现。总之,在当今中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证券市场中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文化地位乃至法律地位,还是处于弱者地位,基本上属于“弱势群体”。除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进行投机交易的投资者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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