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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文化的历史透视——中国与西方

  

  (二)制度的形成:确定并反映利益斗争的结果


  

  一个基本图景是,我们的社会有许多团体,这些团体有不同的利益,都希望通过斗争来掌握政府的恶权力,最大程度获取本团体的利益。斗争的结果有两个:或者是某一个、某一些团体胜利了;什么叫胜利呢?就是在牺牲其他团体利益的基础上,中国《宪法》序言就是典型的胜利者的宣言;第二种是彼此之间达成妥协,同意限制自己的利益来与对方之间交换利益,美国《联邦宪法》很大程度上是这样的一部法律。刚才我讲的是通过利益集团的斗争产生一种制度,当然有时候过程会反过来,先产生一种制度然后引发利益集团的斗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性质的制度。


  

  (三)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制度产生之后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能够获得稳定的实施,下面一个问题是怎样去维持这种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创立了,那么它以后的命运如何呢?


  

  1、1803年创立的时候并没有人能保证它在今天仍然能够有效,所以我们下面的问题可能更为重要: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我的观点是,制度的确立基本上要走第一条路,即刚才所说的制度这条路。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对制度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利益妥协尤其需要制度来维持,美国的大调和即是通过制度来维持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这种制度一般都不会代表某一个集团的完全的胜利,它是一种不完全的胜利,所以每个集团都要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种让步形成一种复杂的利益妥协结构,它尤其需要制度去界定每一个利益集团所得到的利益究竟是什么。


  

  2、“胜者通吃”这种规则不需要制度,也很难与制度、规则并存。


  

  当一个集团的势力完全压倒其它集团、并且取得完全意义的胜利的时候,这个强势集团所代表的力量是至高无上的,相对其他集团具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不可约束的权力。既然它的胜利是完全的,其实就是没有任何其它的集团有力量去制衡它,所以它的权力实际上是无限的,即使在宪法、法律中规定了某种限制,但其实在实际当中也是无限制的。所有其它集团和这个集团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都必须作出让步。强势集团在胜利之后,和其它集团之间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力和利益斗争,所以也就不需要用制度去界定他们的利益。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这个强势集团就会很简单地用手中的权力去压制对方,所以它自然就有一种倾向,用权力甚至是暴力去解决问题,没有必要诉诸于规则。任何集团、任何人都是有理性的,当用规则去解决问题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会想用其他的办法,尤其是当这个集团手中掌握着权力的时候,就很难能够约束这种强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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