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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上)

  
  除了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的内涵,“人格(personality,Persönlichkeit)”范畴在文化与社会理论中也有“(生物人)作为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资格”这一内涵,根据我国学者郑永流教授的概括,这一内涵揭示了“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的本性内核,表明“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是一个精神的存在,价值的存在,意义的存在,而不是一个物理的和生物的存在,同时还反映了这样的“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更非客体的思想。[26]

  
  由上可见,与文化与社会理论中的“人格”范畴相比,法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首先具有鲜明的法技术意义,亦即强调相应的实体(不限于生物人)可以成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的资格,而并非只具有伦理和价值判断上的意义。[27]

  
  (二)“(自然人)主体/名人”的含义

  
  法律中的“人格(personality)”范畴也具有“(自然人)主体”的含义。这一点也是古已有之。在罗马私法上,虽然没有形成抽象的可以涵盖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Person)”范畴和“主体资格”范畴,但罗马法上有具象的、特定的、分别处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主体的相关制度和术语,其中,相当于现代的“自然人”范畴的罗马法术语是Persona、Caput,相当于现代的“法人”范畴的罗马法术语是Corpus、Universitas,同时,Caput和Corpus也都含有相应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资格(personality)”的意思。[28]

  
  在近现代大陆法私法(尤其是德国私法)上,私法上的“主体”及其“人格/主体资格”两个范畴则被区分开来,如“自然人(或法人)”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或法人人格)”两组范畴之间就存在着鲜明的区别,这是私法学理论发展的成果。不过,现代也有在“自然人(主体)”的意义上使用personality一词的立法例和学说,比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344.1节第1条第1款〔California Civil Code § 3344.1(a)(1)〕中就有“Any person who uses a deceased personality’s name, voice, signature, photograph, or likeness……”的措辞,该条第8款对“deceased personality”作了这样的解释:“在本节中使用的‘deceased personality’一词是指任何在其死亡时其姓名、声音、签名、照片、相似外貌(likeness)具有商业价值的自然人(natural person)……”;[29]据此,《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344.1节使用的personality一词在字面上就是“自然人”的意思。另外,也有法国学者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了personality一词,如“……Apple Computer displaying images of deceased personalities such as Pablo Picasso, Albert Einstein, La Callas, and Indira Gandhi”这一表述中的“personalities”。[30]可见,这些表述——它们也就是在死者的形象权问题上所涉及的立法例和学说[31]——中的“personality”在字面上就是“自然人(主体)”的意思,不过,该词在这里也可以理解为特指“重要人物(或名人)”,因为有关死者(deceased personality)的形象权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已故名人(尤其是娱乐明星)之形象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

  
  在法律上可以被理解为“重要人物(或名人)”的personality范畴似乎也是从社会文化领域中获得这一含义的。20世纪中叶英语世界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1921-1988)就指出:personality一词在20世纪有一个特别的演变,以它为基础产生了新的名词,这些词汇通常具有专门涉及政治与娱乐方面的意涵。比如,“leading personalities”这个词就意指“重要的人物”(相当于现在通行的Very Important Persons),但在特别强调时,也可以用“personalities”。[32]

  
  由上可见,在当代的法律和社会文化领域,personality范畴也具有“(自然人)主体/名人”的含义。下文将在“‘主体资格’与‘主体’的区别”这一部分中分析personality范畴的“主体资格”和“(自然人)主体”这两种含义的不同。

  
  (三)“人/主体的特质”的含义

  
  在文化与社会理论上,“人格”范畴也具有“(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人的特质”的含义。雷蒙·威廉斯就此指出:

  
  personality就是我们人类所具有的某种东西。在英文里其早期的意涵指的是个人的特质而非一件事物的特质。这种意涵始于14世纪末,至少持续到19世纪初:“这些能力构成了人的特质(personality),因为它们暗示着意识与思想”〔佩利(Paley),18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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