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了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的内涵。那么,该范畴的外延又如何确定呢?换言之,“人格/主体资格”包含哪些类别呢?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等同于“权利能力”范畴,因而私法中的“人格/主体资格”也就只有权利能力这一种类型。[19]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可以通过逻辑上的简单演绎来证明这一点。详言之,既然人格/主体资格是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这一点也为上述学者所承认[20]),那么仅就“自然人人格/主体资格”这一范畴而言,它就必然包括具备相应理性的生物人可以通过自己(或加上意定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而成为通过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资格,以及特定的生物人可以由于自身的(具有过错的)行为成为违约或侵权责任之主体的资格,但这两种主体资格在现代大陆法私法制度中并不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属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仅仅具备权利能力并不能使任何生物人都可以成为任何法律关系上的自然人主体。换言之,仅仅具备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可以成为所有法律关系之主体的人格/主体资格。
把“人格/主体资格”与“权利能力”两个范畴相等同可能出于这一原因:二者的含义在表述上非常相近。申言之,前者指“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资格”,后者指“可以享有(私法)权利和承担(私法)义务的资格”,如果不根据具体的私法制度和具体的法律关系来分析,则上述两种表述在理论上就似乎是没有差别的。但只要我们采取“面向民法制度本身”的态度,结合具体的私法制度和法律关系来分析,就可以发现人格/主体资格并不限于权利能力,以现代私法上的自然人主体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以是否具有理性为标准,不同类别的自然人构成了一个系列,处于这一系列一端的是只有一般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生物人(如幼儿、植物人和严重的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们一般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定代理人的意志成为”法律主体(但他们可以毋需代理而直接成为人格权和某些身份权的主体),[21]因而是完全不具有自由意志和自治能力的主体;接下来是具有一般权利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法定代理人的意志、相应的自身意志而成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因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和自治能力的主体;处在这一系列另一端的是具有权利能力、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自身意志、意定代理人的意志而成为”权利、义务和责任主体,因而是具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和自治能力的主体。由此可见,只有同时具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生物人,才能成为具备完全的私法自治能力的主体;无相应理性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则不具有实施私法自治的能力,[22]属于不能享有法律上之充分自由的主体。据此,权利能力仅仅是使所有的生物意义上的人(以下简称为“生物人”)都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的一种主体资格,但一个拥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要成为能够自主决定、自我发展以及自负其责的完全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就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仅就自然人而言,主体资格的类别就不限于权利能力,还包括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内,行为能力是具备相应理性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私法自治之主体的资格,而责任能力是相应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法人的人格/主体资格也是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内的。[23]
以上从法理逻辑的角度对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的含义与类别的分析,可以在比较法的研究上得到印证。诸多英语世界中的学者所理解的“personality(或personhood)”范畴就包含了近现代大陆法中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含义在内,如前述大卫·M.·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personality”一词的释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法学家帕特瑞克·威廉姆·杜福(Patrick William Duff),他在“罗马私法中的人格(personality)”的主题下分析了罗马私法中市镇(municipia或civitates)法人在如下方面的主体资格:用现代大陆法私法的术语讲,市镇具备当事人能力,有权任命代表人进行诉讼;市镇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具备消极遗嘱能力(亦即被指定为继承人或接受遗产的资格),有资格缔结合同;市镇具备责任能力,可以承担侵权责任。[24]据此,英文中的personality(或personhood)就完全具有本文所界定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范畴的内涵。在德语世界中,根据前述帕特瑞克·威廉姆·杜福介绍了德语中的“Juristische Persönlichkeit”就是英语中的“legal personality”的对应词以及马克斯·韦伯在“法律人格/主体资格”的意义上使用过“Rechtspersönlichkeit”一词的情况,[25]可以断定,德语中的Persönlichkeit一词也不乏“法律人格/主体资格”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