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的第二点在于旧法人员“只会坐堂问案”。旧法人员习惯于“坐堂问案”,在他们看来,这是“司法的消极性”必然要求;在董必武看来,其与人民司法“田间地头办案”、“为人民当家作主”式的办案风格,格格不入。它反映了旧式法官的“辩论主义”办案风格与人民司法“职权主义”办案风格之间的冲突。
冲突的第三点在于旧法人员“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按照现代理念,“写些冗长陈腐的判决”有时是必要的——判决必须析理,但如果无视案件难易程度,一味作成八股式的判决,就会造成论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过程中,程序正义诉求不时演变为形式正义的比拚。法院的判决越来越长,判决书质量的评比,有时演变成长短的较量。“冗长陈腐的判决”陈渣再起,司法理性主义蜕变成司法形式主义。
以上的冲突表现为职业法官的司法理念与人民政权司法理念的冲突,其背后则是职业法官的职业理念与大众需求不相吻合。让人民政权感到极其危险是,人民政权希望进入法院的人民大众改造职业法官,而职业法官则“到处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起着很不好的影响”,试图改变“人民法官”!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民法官“作了他们的俘虏。甚至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的损失。”
冲突的结果是惨烈的,旧法人员几乎全部被淘汰出局,成了旧政权殉葬品。当死守着旧法观念的职业法官黯然退出历史舞台之际,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法官的职业化完全让位于法官的大众化——人民群众进法院。中国司法职业化的第一次努力,至此以失败而告终。
人民群众进法院,是试图用“换血”的方法,解决职业法官的官僚腐败问题,即用“人民”这一新鲜血液,替代职业官僚,一如毛泽东常说的“吐故纳新”。董必武将人民法官的坠落归因于旧式职业法官的误导,而其实,“人民”一旦成为“职业官员”,本身就必然有官僚化的趋向。为此,如何防止进入官场的人民官僚化,防止这些新生力量成为新生官僚和新生贵族,就成了人民政权最大的难题。对此,毛泽东早有远虑。1945年7月,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如何解决一个国家“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毛泽东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但后来的事实表明,人民民主确实未能制度化、法律化,未能落到实处,掌握政权的人民群众很快呈现官僚化趋势,——“不少老干部堕落蜕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致使我们在政治上与工作上遭受严重的损失”。看来,黄炎培并非杞人忧天。针对新出现的官僚主义,毛泽东于1953年1月5日,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党内指示,告诫各级干部: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请你们在一九五三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它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
人民政权与官僚主义的这场斗争,也可以看作是人民政权防止官员职业化后,演变为职业官僚的斗争。毛泽东在文章中,简单地将官僚腐败视作“反动作风”的残余在人民政权中的反映。虽然他看出,在很长的时期内这将是一个大问题,但他并没有提出制度化的方案,而是要求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
由于民主未能制度化、法律化,执政党应对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是思想斗争、路线斗争和群众运动。思想斗争是试图通过不断的教育,来纯化官僚团体的思想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是试图通过政治上、组织上的一致性,保证上级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群众运动则是在权力系统内部监督失灵的情况下,希望借助无规则的民主,来达到控制官僚的目的。由于民主未能制度化、法律化,最终导致多数人暴政与少数人的暴政并存——文化大革命。人民司法及其蕴涵的民主思想,一并淹没于革命的滚滚洪流。文革以后,邓小平沉痛地总结道:“必须使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由于民主未能制度化、法律化,建国初期司法民主化的第一次努力,也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