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英国宪法学传统的形成更依赖于一种法学方法。既然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宪政实践中凝结起来的、发挥宪政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中存在的宪法条文。继梅特兰关注活的宪法实践,戴雪坚决反对从布莱克斯顿到边沁和奥斯汀的“普遍法理学”所代表的“名教癖”和“形式癖”,以及由此形成的对英国宪法的虚构或批判,认为这种方法无力揭示英国宪法的“真理”。在此基础上,惠尔坚持“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为此,他考察的不是被人们称之为“宪法”的法典或法律文本,而是考察政府的体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我们换一对宪法概念来说,英国宪法学的传统就在于研究“实效宪法”(effectiveconstitution),而非“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
塑造英国宪法学传统的这种法学方法,与英国宪法学家同时作为法律人和学者的个人伦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为法律人,他们对规则带着特殊的偏爱,关心并挖掘生活秩序中的真实规则,而作为学者他们对知识和真理怀着敬仰和谦逊,竭力涤除可能的傲慢和偏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宪法学排斥政治哲学或“普遍法理学”,而在于坚持学术与政治、学者与政治活动家、哲学真理与流行俗见的区分。而抵制政治的党派诱惑与卑俗的流行意见的最好方法就是坚守法律人的本分和学者的尊严,这种个人伦理品质不仅使自己能真正向哲学敞开,而且能为自己赢得一份真正的自由。正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学的思想传统与英国宪法学家的个人伦理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构成了英国的constitution,塑造了英国人独特的生活风格和精神气质,也为英国人在人类文明史上赢得了高贵与尊严。而中国宪法学人要在今天的世界上赢得高贵和尊严,无疑要以英国宪法学家们为榜样。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London:Macmillan&Co.,Ltd.,1961;惠尔,《现代
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二○○六年版;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二○○四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