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学传统的启示

  

  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法史》就可以看做是对这些问题的尝试性回应。这部著作通过历史研究来挖掘和整理英国的宪法实践及其宪法传统。梅特兰在书中实际上区分了:constitution与constitutionallaw这两个概念,后者类似美国宪法那样作为法律而存在,而前者则具有更广泛的古典内容。梅特兰所撰写的著作属于constitutional history,其中大量的内容是关于土地法、财产权、刑法、行政法等,而直接标明“宪法”(constitutionallaw)的只是一小部分内容。在他看来,要真正了解英国的constitution,就必须了解英国的土地法,因为英国议会的发展差不多依附于不动产法。同样,要理解十七世纪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宪法斗争,就必须理解当时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比如令状和人身保护令。而除了这些法律,还包括“宪法道德或宪法实践的规则,宪法习惯,宪法惯例或宪法默契”。


  

  梅特兰的研究建立在一个独特的法理学思想之上,它不满于边沁、奥斯汀在欧陆传统上发展起来的“普遍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从一些理性的和逻辑的设计出发”来研究宪法问题“,将法律看做是由许多独立的部门组成,给这个标上宪法,那个标上行政法,这个标上刑法,那个标上财产法”。在他看来,“法律就像一个身体,是一个有生命的活体,每个部分都与其他部分相联系,并相互依存”。这种法理学思想以及按照这种法理学思想对英国宪制史的扎实研究,事实上已经回应了“成文宪法难题”,因为美国宪法无疑是这种“普遍法理学”的产物。为此,梅特兰在书的最后特地用很少几页的篇幅来处理“宪法”的定义。在他看来,究竟什么是“宪法”,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答案,而“完全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因为我们的宪法并没有特殊的神圣性”(536页)。英国宪法属于普通的成文法,没有成文宪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自然不需要诉诸成文宪法这个权威。梅特兰针对的是成文宪法问题,但对美国宪法却只字未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