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美国宪法实际上是哈耶克所批评的“唯理主义”的欧陆传统的产物,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完全对立的宪法观。“其一是其根本法下的人民的自觉设计的新概念,新的宪法定义;其二是古老的传统观点,其中,‘宪法’这个词仅仅适用于从某民族的现实制度和它们的发展中推演出来的实在原则。”(麦基文,2页)美国宪法的这种唯理主义特征就体现在美国宪法是一部人为设计的“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马歇尔在创立司法审查学说时就特别借重于“成文宪法”思想。如果以美国宪法的标准看,英国根本就没有宪法。在潘恩对英国宪法的众多批评中,一个概括性的批评就是英国人对“宪法”一词喋喋不休恰恰证明英国根本就没有宪法。潘恩的批评固然是为美国独立革命张本,可连对英国政体充满向往的托克维尔也认为英国宪法并非“真实的存在”。
在整个启蒙时代,英国人的自由曾经令欧洲人神往,而英国宪法也被看做是继承了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混合宪法”(mixed constitution)思想的衣钵,成为启蒙思想家探索良好政体的范本。而美国宪法的出现使得“成文宪法”的现代性特征成为宪法的标准模式,以至于任何新成立的国家都必须制定成文宪法。十九世纪以来,英国宪法缺乏成文宪法典的形式和英国人的自由一样越来越遭到了质疑,英国不仅承受着边沁等推动的成文法改革的压力,自然也承受“成文宪法”的压力,因为按照美国宪法的标准,“英格兰却成了例外。……英格兰,也许是现代欧洲国家中最具宪法精神的国家,但却是唯一没有将其宪法诉诸正式文件的国家”(麦基文,11页)。为此,英国宪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成文宪法”难题,解答“英国是否有宪法”的问题。这种问题意识差不多构成了英国宪法学中隐秘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