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包括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我国《
票据法》对此均有规定。就绝对无益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部分背书记载与分别背书记载。在背书转让时,不得进行该记载,如果发生该记载,则导致背书行为无效。所谓部分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记载。所谓分别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的记载。
票据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票据债权属于不可分之债,不可能进行部分转让,也不可能进行分别转让。我国《
票据法》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4]就相对无益记载事项而言,主要指附条件背书记载,即在背书中附加一定条件,约定在该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显而易见,如果汇票依背书转让须附条件,则背书效力将取决于所附加条件是否成就。亦即,背书完成之时,背书效力不确定,如将来条件成就,背书随即生效,如将来条件不成就,背书随即不生效力。如此,则汇票难以流通、交易安全难以保障。[25]因此,票据立法会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我国《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6]
三、背书的效力
按照背书的分类,背书的效力可以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与非转让背书的效力。由于非转让背书主要是委托收款背书与设质背书,其效力相对转让背书来说比较简单。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不取得汇票权利,汇票权利仍然由背书人享有,被背书人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汇票权利的权限;[27]设质背书中,其法律效力体现为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即取得汇票质权,有权行使汇票上的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由于汇票是无因证券,因此即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被背书人也可提示付款;如遭拒绝,被背书人也有权行使追索权。此外,设质背书也具有权利证明效力,不过它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而非汇票权利而已。[28]
转让背书是背书的基本类型,关于转让背书效力的规则实际上构成
票据法上背书制度的基础。根据传统
票据法理论的认识,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其中一般转让背书体现了转让背书的基本意图和典型状况,而特殊转让背书不过是转让背书的特殊情况。[29]概括地说,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票据背书可以使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发生转移、担保和证明的效力。[30]
1.权利移转效力。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转让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上的权利。因此,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可见,此与委托收款背书与设质背书的效力不同,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的是代理权,设质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是质押权(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