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
立法法》规定,我们建议“2009稿”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立法更为稳妥,这样既有利于标准化和专利管理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统一执法,也有利于解决涉标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的立法宗旨。
【作者简介】
仲奕,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观察会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标准工作组成员。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