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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疑似与辨别

  
  2、以行为的次数推定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黄尔梅委员的观点,在行为方式上,醉酒驾车肇事后,要继续驾车冲撞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对于那些严重醉酒者,站立要扶墙、走路直打晃、控制无力量,行为人根本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只要是一次性撞下去,没有肇事后停顿、继续冲撞的,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排除了第一次肇事行为存在放任的心理状态。不知道这种排除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主观上无疑是故意,有的行为人甚至为了对抗他人的拦截、抓捕行为,故意冲撞拦截者、抓捕者,则是直接故意。但是,我们不能以后来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而否定此前行为的主观故意。以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推定其主观故意毫无疑问,但以后一行为是故意而推定其先前行为是过失则有违逻辑规律。主观心理状态应根据行为的外在表现来推定,而与行为的次数无关。

  
  3、以行为的后果推定主观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的后果比较严重,就推定其主观是故意,如果行为的后果不严重甚至没有后果,就推定其主观不是故意。这种推定方式违反了实事求是原则。如黄尔梅委员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的冲撞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伤亡的,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按危险犯定的,即只要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可构成犯罪,而不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结果加重犯。[3]

  
  我们认为,上述错误观点,都是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误区。当然,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难点在于,理论上的疑似与辨别,都是对行为人心理活动的描述,心理活动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区别两者必须通过分析行为的外在特征来实现。间接故意对行为人没有客观条件要求,自信过失则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有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所谓“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根本不会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毫无意义或意义极小,可以说,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是过于自信过失,而是间接故意犯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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