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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疑似与辨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疑似与辨别



——兼评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主观认定

陆开存


【摘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有许多疑似之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看不见、摸不着,因而,造成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本文通过行为分析,将两者较为清晰地区别开来。
【关键词】间接故意自信过失;辨别
【全文】
  
  概念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上,两者却又往往难以辨别,以致于类似行为,在不同案件中得出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从而影响定罪与量刑。譬如醉酒驾车肇事行为,最高法院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1]该表述不仅没能有助于答疑解惑,反而引起人们更大的困惑,难道只有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观心态上才属于间接故意?

  
  一、理论上的疑似与辨别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1、理论上的疑似之处

  
  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存在以下疑似之处:一是两者对危害结果都有认知,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对危害结果没有认知,那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者是意外事件。二是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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