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机构,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提高到与惩治腐败并重的高度,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共识,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2000年12月,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特设委员会先后举行了七次会议,最终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市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给各国政治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的第90天生效。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6年,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的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综合一些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反腐败公约、决议的基础上,经过近百个国家的代表历时三年的艰苦谈判努力取得共识的结果,被称为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全球共同治理腐败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旨在防止腐败破坏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观,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所以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并执行协调、协调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制度措施,这些政策和制度措施应当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制、善治、廉正、透明和问责制原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汇集了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腐败的经验,提出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强调在惩处腐败的同时,要综合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措施来预防腐败,包括设立专司腐败预防的机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近3万字,共分8章71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拟订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团就认真研究了设立专门预防腐败机构的问题,并同意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写入该内容。2003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15个部门组成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形成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建议之一就是“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中央纪委、监察部随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具体方案。2007年5月31日,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