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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防腐败机构,建构国家廉政体系

  

  二、廉政体系建设的域外经验


  

  香港廉政公署素以机构独立和反腐败卓有成效而闻名,反腐败成效与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高度关联,这是香港廉政的基本经验。由香港廉政经验概括出的有关反腐败机构的下列观点富有启发意义:首先,某一特定社会的腐败状况必须已经达到构成危机或造成创伤的程度,足以使政治当局感到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执行机构专门与腐败作斗争;其次,为了保证民众对这一新机构抱有信心,它必须独立于政府的政治与行政系统,直接对一国或地区的最高权威负责;第三,与腐败作斗争的机构及人员必须显示并始终保持最高度的廉洁;第四,因为腐败是最难对付的犯罪,所以赋予这一新机构的权力即使不是十分严厉的,也必须是广泛的;第五,必须建立一个可以信赖的独立系统来处理对这个新机构提出的控诉;第六,所有这些计划耗资巨大,政府必须愿意并有能力愿足够资金支持这个机构的运营。[3]除此而外,香港在反腐败机构制度化过程中重视腐败预防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其不可忽视的有效地抑制贪腐、促进政社廉洁的经验。


  

  反腐败机构制度化不一定效仿香港模式,但香港廉政“三管齐下、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败策略,值得研究和借鉴。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部门,执行处负责调查腐败行为;防止贪污处的任务是负责审查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运行过程,寻找可能导致贪污的隐患,及时提出防止贪污的意见;社区关系处重在宣教,面向社会开设防贪教育课程,建立与社区和市民互动,促进反贪腐领域的市民参与。香港廉政公署不仅以其卓有成效的惩治贪污贿赂而闻名于世,其防止贪腐方面卓著的成绩也令世人刮目相看。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负责审视、研究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各项制度,包括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目的在于审视和核查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的易致贪污的漏洞,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程序、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从而减少发生贪污贿赂的机会和可能。防止贪污处还因应私人及私营机构的要求,为它们提供防贪顾问服务。尽管防止贪污处只有55人,不到廉政公署总人数的5%,但其效能不可低估。很多人认为,香港廉政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廉署的防贪专家。可以这样讲,防贪与惩贪相结合已经成为香港地区廉政体系的重要特征,香港的防贪机制也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败机构建设的示范。


  

  1993年,法国成立挂靠司法部并受总理直接领导的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由来自税务、警察、宪兵、海关、司法和内政部门的专家组成,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不同部门的腐败情况。中心通过媒体报道、举报、司法部门案例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等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和掌握政府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进行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新的腐败形式,就可能出现的腐败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交通、能源、教育等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性建议和制裁措施,并向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年度报告。除此以外,中心还具有向政府部门提供反腐咨询、帮助大型企业建立职业规范、开展国际预防腐败合作等职能。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反腐败机构看成是反腐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重视预防腐败机构建设,以贯彻和实施“预防胜过打击”的反腐败战略。毫无疑问,将预防腐败的政策、策略和制度措施作为反腐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预防腐败机构纳入国家廉政体系,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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