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领域应当注重规范反腐败权力和保障人权的论点,为近几年来反腐败领域新的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实践所验证。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2005]7号”文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政策,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文件全文6300余字,共分七章,其中第四章第三节约800字规定了“两规”,进一步促进了“两规”的规范化: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加强对反腐败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是新世纪以来中国反腐败战略的重要变化之一。与此相适应,关注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动向。中央纪委“7号文件”明文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尊重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进行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维护被调查者的财产权,以及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由此看来,反腐败领域越来越强调加强对反腐败权力的规范,注重反腐败领域的权利保障,这是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贯彻法治原则的表现。
关于第二个论点。近十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相结合的重要性,国际和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表明,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结合的状况决定着反腐败的整体成效。反腐败必须防惩结合的论点与建构有效的国家廉政体系密切相关。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是有效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基础工程。国际反腐败专家杰瑞米?波普构想的国家廉政体系就象一座希腊神庙:神庙的顶部——国家政治的廉洁——它保障着一个社会的生活质量、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由一系列支柱支撑着,每根支柱都是廉政体系的重要因素,它们包括了司法机关、议会、反腐败机构、大众媒体、公民社会以及国际联合行动者等。[2]其中,反腐败机构包括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两个方面,预防机构和惩治机构协同合作,构成国家(地区)有效廉政体系的重要特征。可以这样说,国家廉政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包含着廉洁文化、职业伦理、反腐败机构、社会合作、国际行动等广泛内容。从一定的角度看,强调预防腐败的重要意义,设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是构建有效的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