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构成要素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构成要素


齐爱民


【摘要】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社会资源,国家政府机构和商业机构开始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有“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基本人权说”等四种观点。我国应以人格权客体说为指导进行立法,采取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个人信息的实质要素是“识别”,形式要素包括得以固定和可以处理两项。
【关键词】国家信息化战略;个人信息;法律属性;要素
【全文】
  

  一、个人信息开发与国家信息化战略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打造信息社会,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个人信息”(information relating to individuals),又称个人情报,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自古有之,但是在社会信息化转型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社会,信息已经由一个简单的交流工具演变为一种基础资源——信息资源,它和物质、能量并类,其作用超过了传统的物质和能量资源。而个人信息是信息资源中的最特殊的一部分,它不但是一种资源,而且还承载着大众的人格利益和热烈关切。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础资源,其开发和利用对于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第一,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推进社会福利。第二,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促进信用经济的形成。第三,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民众提供更多的消费便利和量身定制的服务。第四,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企业的自由竞争。


  

  中国社会信息化的纲领性文件——《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已经颁布和实施。在社会信息化转型过程中,信息逐步取代了物质和能量的社会核心资源的地位,成为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资源。[1]个人信息是一种资源,国家机构出于政策分析、弱势人群保护等行政目的,需要对一定量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制定政策和实施;商业机构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也需要个人信息制定企业战略和进行市场营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