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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侵权行为如何定性

  
  结合本案,尽管被告魏贵的掘坟行为已触及一坟墓中的骨灰缸,但未对死者骨灰、遗体或遗骨造成侵害,即未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侵害的是死者亲属对坟墓的财产权。但要特别指出,坟墓虽属民法上的物(财产),因其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与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直接相关,如同不可复制的纪念物对所有者具有特殊价值一样,坟墓对于死者亲属的精神价值众所周知,因此,坟墓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笔者以为,纪念物品包含动产也包含不动产),对坟墓的毁损不仅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样也会对死者亲属造成精神伤害,行为后果兼具侵害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效果。综上所述,本案被告魏贵毁损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行为。

  
  三、法律适用

  
  坟墓损害赔偿纠纷,更多的是相邻村民间的纠纷,纠纷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以后相邻村民间关系的好坏,关系到当地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立案后,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大调解力度,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有关的法理知识讲解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争取让当事人达成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1]

  
  对于调解不成的,(1)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侵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死者近亲属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规定处理。坟墓是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地方,侵犯坟墓的行为如若构成了对遗体或遗骨的损害,我们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赔偿精神抚慰金。(4)前文已述,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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