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法律贪官喜爱活跃在民事审判领域,和私人物权相对弱势、法律保护不力有关,说明司法体系对“财产权平等保护”并未确立为真正不可动摇的司法理念——这或许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在构成的先天缺失。法律贪官漠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他们认为侵犯私人物权比侵犯公共财产权利风险小,具有隐蔽性。许多民营企业家和生意人在改革开放后获得财产,他们的物权在规范世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法律贪官在诉讼中,在活法之中,不仅不保护私人物权,还在诉讼程序中侵害之。从法律贪官自身的风险判断上,似乎的确将侵害民间财富的风险置于了侵害国库资产风险之后——这当然是一个“合理的风险判断”,但是这样的状况,不利于实现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会严重影响国家工商业发展,侵害司法公正这一社会基本公正(“司法公正期待”是公众放弃社会革命理念和行动,期待现有制度兑现的温和态度,对于正常国家“司法公正期待”是一种国家发展的建设性资源)。为改变滥权者以强凌弱情况,国家司法应当进一步重视民事审判过程中合法私人物权保护,增大法律贪官通过诉讼操作侵害私人财产的风险。我认为在重大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当事人通过上诉、上访表达对司法审理不服的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应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全程监控办案人员的行为,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铁腕,粉碎法律贪官中饱私囊的企图。
法律贪官喜爱活跃在民事审判领域,和审判制度缺陷有关。民事审判的层级设计,基本上是一个“地方性设计”,民事审判的现行审级,完全可以让法律贪官实现一种“地方性审判”,即法律审判程序完全处于法律贪官权力辐射区域,就是说没有一种多层复杂的审理程序设计摆脱法律贪官的权力辐射。在中国,军队管理体制的设计优于中国法院体系的设计——他们设立的大军区,完全脱离了地方权力的支配。在中国同样需要代表国家司法权力、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地区法院。法院体系复杂化,可能不仅是民事审判,在其他诉讼领域同样有这样的必要。地区法院的设置,会明显强化国家的司法权威,在我们这样一个需要增强国家司法权威的时代,让法律耗子却步于“国家司法”的门槛外,是从物理学的角度解决问题。
制止民事法官随意解释法律,控制法律官员干涉民事案件,是我国是相当艰巨和重要的工作,是我国改变司法现状、建设“法治优先国家”必须经历的阵痛。
2009年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