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贪官”为何活跃在民事审判领域?
鲜江临
【全文】
反腐现身的大法官黄某某和乌某某,他们滥权的领域主要在民事审判领域。干涉司法公正的法政官员,如对民事法官“不听话就双规”的湖南郴州纪委书记曾某某,也是在民事审判领域搞名堂。他们通过干涉民事审判结果,获得个人的巨大贪腐利益;另一方面“诉讼受害人”(注:这是我个人“发明”的一个民间法概念——所谓“诉讼受害人”者,即审理人加害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人也),从诉讼参与人、法律公正期待者,演变为“上访人”等等社会反抗者角色,他们甚直不惜以孱弱肉身邀请司法权力人“决斗”。诸种案件显示出以下转换模式:“(私权纠纷)民事诉讼——权力干预——民事错判加害行为产生——复合性社会救济请求和行动——司法矫正和政治矫正失望——(私人与公权力斗争)社会对抗”。法律贪官干涉民事审判,从社会冲突研究视角看,是将私权纠纷大量地转化为公私权之间的社会冲突和对抗,同时导致法律定纷止争的社会稳定效用丧失。法律贪官徇私舞弊行为,没有增加主权者和执政党的任何利益,仅仅是完成了中饱私囊这样一个“单纯目的”。
为何法律贪官喜爱出没在民事审判领域?这个问题就和研究耗子喜爱到什么地方去一样,是一个技术性的研究话题。实际上,法律贪官就是我们法律世界里的耗子。
(题外话:耗子也是一种生命。我逮住耗子后一般都采取温柔办法处理他们——我开车把他们放生到荒郊野外,让他们脱离充满诱惑、容易偷食的锦绣繁华之地,相当于“开除、调离原单位”。显然这是受了不杀生的宗教教化。耗子被放生到荒郊野外,会少生一些耗子,但不会饿死,因为耗子和我们中华民族一样,坚强。我放生耗子的举动,也招致了某校友的批评,认为我不够仁慈——“如果够仁慈,就应当将耗子们放进粮仓!”我想如果是这样,就需要给耗子专门修个粮仓,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属的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给他们规划一个小区,耗子们还可以锻炼身体。)
耗子喜爱出没的地方,一定有粮食与油水——这是不用艰深的“学术研究”也可以发现的道理。法律贪官活跃的领域,一定是有钱币多、利益大的民事诉讼领域 ——这也是不需要“法学研究”可以直观的问题。“法律贪官为何活跃在民事审判领域”这样一个问题似乎已经回答,但是我想问题并非这样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