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要式有价证券,出票是要式票据行为,因此,汇票出票必须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即符合法定的格式或款式。出票人在汇票上的记载必须符合
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才发生效力。同时,出票的记载事项,对依出票行为而创设的票据权利内容起着决定作用,出票的记载事项也就成为其它票据行为的基础。[23]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结合本章第二节对票据记载的阐述,我们认为,可以将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划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兹分析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它是指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作记载,否则汇票无效的的事项。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根据我国《
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24]①表明“汇票”的字样。[25]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26]③确定的金额。[27]④付款人的名称。[28]⑤收款人的名称。[29]⑥出票日期。[30]⑦出票人签章。[31]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32]
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它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
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我国《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33]如果出票人出票时未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并非导致汇票无效,因此,这些事项的记载玉树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有益记载事项。[34]有益记载事项包括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前者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在汇票的出票记载上,我国《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35]如果不作记载,汇票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如果作了记载,即发生
票据法上的效力,汇票就不得转让。此即属于绝对有益记载;我国《
票据法》还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可以记载
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6]此即属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3.无益记载事项。[37]无益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无益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前者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在汇票的出票记载上,前文已经指出,汇票上必须记载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方可使汇票有效,欠缺任何一项或者记载不合法即会导致汇票无效,如记载有条件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可见,汇票出票中的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属于与汇票本质抵触事项,记载之则票据无效。[38]汇票出票上的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在我国《
票据法》上,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9]如果出票人违反此项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免除担保付款”,该项记载无效,但汇票的效力则并不因此受影响。